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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秀卿
相 對 人 徐偉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偉釗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1年5 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①101年6月13日②101年5月14日向聲請人①申請信用卡使用②貸款最高訂約額度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5日起至106年5月24日止,並約定①於次月繳款截止日清償②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①102年5月22日②102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信用卡契約債務及借款均已到期,尚欠本金①29,823元②265,097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款、個人貸款申請書、個人貸款契約書、信用紀錄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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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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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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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北回│ │714 │建│164.1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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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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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第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 一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層 │ │ │ 計 │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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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 │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磚│77.46 │ │ │77.46 │ │ │平│全部│ │
│ │ │上鄉下寮│上鄉北回│造一層 │ │ │ │ │ │ │方│ │ │
│ │ │村鴿溪寮│段714地 │ │ │ │ │ │ │ │公│ │ │
│ │ │20之44號│號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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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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