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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謝茂章
相 對 人 陳炎輝
相 對 人 陳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炎輝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3月14日,並由相對人2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陳炎輝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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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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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大林鎮 │西林│ │52 │建│162.52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段 │ │ │ │ │ │金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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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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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騎 │電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梯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樓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梯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樓 │間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157 │嘉義縣大│嘉義縣大│鋼筋混凝│42.8│59.0│14.0│6.89│ │ │ │12│ │ │ │全部│所有│
│ │ │林鎮西林│林鎮西林│土加強磚│4 │1 │3 │ │ │ │ │2.│ │ │ │ │權人│
│ │ │里4鄰中 │段52地號│造 二層│ │ │ │ │ │ │ │77│ │ │ │ │:陳 │
│ │ │山路211 │ │ │ │ │ │ │ │ │ │ │ │ │ │ │炎輝│
│ │ │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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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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