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星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華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財團法人南華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財團法人南華大學捐助章程第6條修訂條文,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華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