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執破,2,201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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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律師(即松井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天琮律師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破產債權人 江建臻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郭淑貞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羅瓊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劉育辰律師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十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4萬4,700 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2萬元、監查人報酬5,000元及事務費1萬1,630元等財團費用3萬6,630 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50萬8,070元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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