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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80號
原 告 蒲慧娟
被 告 張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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