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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4號
原 告 邱寶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皇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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