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建,14,2014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上訴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5,0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1,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