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建,15,201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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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龍滿工程行即顧汝清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如附註所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對造;

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註、
一、前項通知請註明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1、聲明。
2、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中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中兩造有爭執之事項(包含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4、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引用
卷內書證者,請記載其名稱及內容。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1證人__(住:__)
訊問事項:
2書證一
3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二、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記載,並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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