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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倚菱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云云。
惟查,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業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2日送達予聲請人等情,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聲請人雖已補正聲請費2,060 元,但其他文件卻逾期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 2,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100、101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
(三)請檢附資料陳報聲請人先前是否曾透過「95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或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是,係協商不成立抑或協商成立後毀諾?如係毀諾,原協商成立之清償期數、每期償還金額、利率及聲請人清償期數各為何?係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而毀諾?
(四)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及原戶籍成員除戶前之全戶戶籍謄本,說明除陳思妤、陳宥善之外,聲請人是否有配偶或育有其他子女?如有,其姓名,並補正陳思妤、陳宥善、配偶及聲請人其他子女全員之100、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具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更生聲請狀附件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謂:膳食費、衣物費、交通費等個人支出;
及具體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日常用品支出等各項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六)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扶養陳思妤、陳宥善之扶養費用為何。
(九)依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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