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游明達
相 對 人 游劉桂
關 係 人 游鎮鏢
游麗華
游慧美
游智能
游慧姬
游閔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游鎮標」之記載,應更正為「游鎮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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