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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郭玉雲
相 對 人 郭濱男
關 係 人 陶郭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濱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郭玉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濱男之監護人。
指定陶郭玉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濱男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郭濱男之妹,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因車禍頭部顱內出血,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應受監護之人,並選定聲請人郭玉雲為監護人,指定陶郭玉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
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郭濱男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相對人臥床,在鑑定人前叫喚相對人,其對呼喚有反應,「問:年齡?答:50歲」、「問:有無結婚?答:沒有」、「問:有無子女?答:不知道」、「問:(指聲請人)這是何人?答:不知道」、「問:父親姓名?可正確回答」、「問:母親何名?答:姓郭,何名不知道」、「問:所在何處?答:公園」、「問:何時來這裡?答:上午才來」、「問:之前住何處?無法正確回答」、「問:家是否住在嘉義市○○○○○路○○○○○○○路○號?(未答)」。
相對人顯然僅能就部分簡單問題正確回答,大部分問題均無法或正確回答,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腦傷顱內出血,造成意識與認知功能障礙,在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對叫喚有反應,但對人、時、地、定向感不佳,近期記憶無法瞭解複雜問句之涵義,常答非所問,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雖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2年5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濱男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父母、弟弟均已去世,目前與其關係最為密切之人僅有其三名妹妹,三名妹妹均立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監護人,並由其另名妹妹即關係人陶郭玉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監護人,關係人陶郭玉英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妹,與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關係密切,且年僅63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陶郭玉英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妹,對於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財務狀況應有所知悉,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陶郭玉英係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之妹,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郭濱男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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