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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李昶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錦堯.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錦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7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00鄰○○000號之19)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錦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錦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00鄰○○000號之19)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死亡,聲請人經鈞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錦堯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吳錦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號家事裁定書影本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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