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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相 對 人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榮亨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02
年5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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