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聲,220,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陳連續
相 對 人 陳連續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純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連常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則余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柏豪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姵諭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映羽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應增加「相對人 陳連續 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部分,漏未記載「相對人陳連續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