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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張楊孝瓊
被 告 張誠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984元(以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251,284元及房屋課稅現值621,700元合計),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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