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補,190,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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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林素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峰、蔡定興、蔡喜珍、蔡昀潔、蔡喜雀、蔡
喬勝、蔡喜玲、蔡孟宜、蔡耀毅、蔡酈萍、蔡東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均為4800分之34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土地面積46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持分3406/4800 =989,86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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