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林博彥
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薛清蓮
訴訟代理人 張清仁
吳進益
陳明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