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補,199,2013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添松、莊玟偉即吉崧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