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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涂騴尹(原名:涂素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497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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