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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耀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04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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