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 告 黃丞緯(即黃聖嶙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詠絢
被 告 黃琦雅(即黃聖嶙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宗地
法定代理人 黃陳葉
前列黃丞緯(即黃聖嶙之繼承人)、黃琦雅(即黃聖嶙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9,3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14,784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14,28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