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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葉素敏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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