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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廷翰
陳冠樺
被 告 羅洪金李
羅振忠
羅文益
和泰汽車保養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一項所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與被告羅洪金李、羅振忠、羅文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另請求被告羅洪金李、羅振忠、羅文益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168 萬元之不當得利各五分之一,依前揭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7,3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於補繳裁判費後,並應補正被告和泰汽車保養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姓名、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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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計算式:公告現值×面積× │
│ │ │原告權利範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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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義市下路頭段 │14,200元/㎡×625㎡×2/5 │
│ │428-99 地號 │=3,5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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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義市下路頭段 │14,200元/㎡×969㎡×2/5 │
│ │428-102地號 │=5,503,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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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市下路頭段 │14,200元/㎡×6㎡×2/5 │
│ │428-229地號 │=34,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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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嘉義市下路頭段 │14,200元/㎡×77㎡×2/5 │
│ │428-231地號 │=437,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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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9,525,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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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租金不當得利部分│1,680,000 元×( 1/5 + │
│ │ │1/5) = 67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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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0,197,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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