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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楊正鈴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翁啟智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複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楊正玲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2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列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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