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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沈游炎雄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張火盛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陳三郎
吳進發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吳世章
被 告 黃振原
黃建國
馬茂林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葉桂英
被 告 陳水蘭
雷水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還土地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查本件經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測量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占用之面積共計43.06平方公尺(12.24+4.74+1.69+1.95+6.06+4.42+4.85+7.11=43.06),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31,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33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三、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計溢收 3,366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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