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179,2014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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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中信
吳美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松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中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
關於上訴人吳美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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