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214,2014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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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銘章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聲第30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業於得心證之理由三中說明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當事人縱有聲明,法院依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故前開民事判決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依前開說明,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地政機關縱表示仍需判決主文有記載告知訴訟與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始可登記,此亦屬聲請人應循行政、國賠或其他救濟管道之範疇,尚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稱之判決顯然錯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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