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254,2014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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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湯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寶玉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898,9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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