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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哈佛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嚴崇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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