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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曾衍富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被 告 游鎮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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