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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