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444,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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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國富
吳國瑞
吳素禎
葉裕昭
視同上訴人 葉窯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國富、吳國瑞、吳素禎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00元【計算式:25.4㎡×7,500元/㎡=190,500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
關於上訴人葉裕昭、葉窯磊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474,675元【計算式:(44.25㎡+19.04㎡)×7,500元/㎡=474,675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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