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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陳佩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魏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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