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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王文宏
被上訴人 陳孟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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