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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文石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鐘育儒律師
張書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應將嘉義市○路○段0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103 年 4月11 日鑑定書之鑑定結果說明三之 (六 )所示,面積為 0.06 平方公尺部分拆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8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總面積 0.0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8,800 元 / 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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