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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葉珈㚬
兼上一人法
定代 理人 葉富琦
被上 訴人 張靖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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