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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慶瑞
林振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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