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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吳振源
被 告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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