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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菁倚
張家淇
張玉珠
張玉燕
張玉滿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0,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319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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