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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陳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5,540元(本院103年4月17日判決附圖一編號甲部分面積10370.77平方公尺+附圖二編號B、J、K面積57平方公尺,共計10427.77平方公尺。
10427.77㎡×2,000元/㎡=20,85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568元。
原告於民國102年 7月31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197,504元,計溢收1,936元(197,504-195,568=1,936),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
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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