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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禎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55,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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