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演演
翁焜
翁司丸
訴訟代理人 翁司弘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翁司國
翁來進
訴訟代理人 翁佩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翁裕雄
翁德東
訴訟代理人 黃江山
被告即反訴
原告兼前三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翁琦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翁允立
翁允誠
翁漢鎮
翁德祥
李貴枝
翁宛禪
翁偉哲
翁琬婷
翁瑞鴻
林淑惠
翁嘉鍏
翁嘉鴻
被告即反訴
原告兼前十
二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翁文欽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翁韶嘉
徐登河
徐育鈿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翁得山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等24人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 號分割共有物案件審理中,對原告即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
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等請求合併分割坐落嘉義縣義竹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2筆土地),則被告即反訴原告等因提起本件反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即為被告即反訴原告等對系爭 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價值,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7,253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臺幣計價)被告即反訴原告等之反訴聲明請求合併分割系爭1407及1408地號 2筆土地,而系爭1407及1408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0 平方公尺及2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0,800元,又全體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均為2595分之1895(即1分之1-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有部分700/2595=1895/2595 ),據此,被告即反訴原告等就反訴之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價額,以系爭2 筆土地應有部分
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697,253元【計算式:(70+272)㎡×10,800元/㎡×1895/2595≒2,697,253元,元以下四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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