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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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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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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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淑琴 │楊淑琴 │101年8月10│101年8月10│1,000,000 │592976 │ │
│ │ │ │日 │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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