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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呂金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2 年6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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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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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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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水河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25 │101,000元 │GE0000000 │ │
│ │ │行朴子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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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呂金蓮 │嘉義縣東石│101年11月30 │429,760元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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