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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富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具狀呈報是否已請領老年給付?結果如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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