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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智喬
吳昭浤
吳添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玉環鋼鐵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玉環鋼鐵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玉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玉環為聲請人吳智喬、吳昭浤之母親,為聲請人吳添進之胞妺,聲請人三人雖為玉環公司之股東,惟均係礙於有限公司須有四名股東之法令,掛名為玉環公司之股東,並未出資,對公司之業務亦不清楚,實際經營者為吳玉環及其配偶吳德水。
而玉環公司在2006年金融風暴時,訂單頓失且遭惡意倒債,資生發生困難,致玉環公司廠房遭拍賣,廠內機具遭人搬走,公司因而解散。
吳德水因中風身體不便,且吳玉環、吳德水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並非不願繳納稅款,因聲請人僅係掛名股東,不清楚公司財務狀況,爰聲請解除清算人。
二、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82條)。
三、經查:
(一)吳玉環為玉環公司之董事,聲請人則為玉環公司之股東,此有玉環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
又玉環公司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此有本院查詢單可證(見本院卷第50頁)。
且依玉環公司之變更登表所示,玉環公司並無解散、撤銷或廢止之註記。
其次,本院於103年7月2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玉環公司已進行清算之證明,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玉環公司是否已進行清算不明,則聲請人是否為玉環公司之清算人即有存疑。
(二)縱使玉環公司已進行清算,然若聲請人均解任清算職務後,清算人僅剩吳玉環一人,則吳玉環是否有能力獨自完成清算之程序,亦未見聲請人提出何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亦無理由。
(三)聲請人主張其等僅係掛名股東,不清楚公司財務狀況云云。
惟聲請人吳添進在玉環公司96年領薪資新臺幣(下同)65萬元、97年領645,000元、98年領3,150,676元、99年領3,154,963元;
聲請人吳智喬在玉環公司於96年領有薪資85,753元、97年領472,392元、98年領764,304元、99年領1,261,986元;
聲請人吳昭浤於96年在玉環公司領有薪資114,377元、97年領286,657元、98年領1,019,071元、99年領1,261,986元,以上有聲請人之所得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79-84頁),是聲請人在玉環公司任職多年,且收入不菲。
其等主張僅係掛名股東,不清楚公司財務狀而請求解除清算人,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解除玉環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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