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司促,3813,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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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吳森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一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一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玟妏及陳信合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等公司事務所及住居所均於雲林縣斗南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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