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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陳玉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景賀及黃嘉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等恐嚇債權人及侵占太陽公等不法行為核發支付命令,然上開請求均非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主張,核非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之請求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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