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司促,4515,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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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和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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