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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博星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博星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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